我国医患纠纷中的尸检率是很低的,一方面原因来自于患方,这主要由于陈旧的传统观念,往往以人死后要保以全尸,家属常常采取拒绝和不合作的态度,事实上这种做法对当事人维权是十分不利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医疗机构不主动提出尸检,患者死亡后,由于家属一度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加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不能及时提出尸检请求,使尸检错过最佳检验时间。 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尸体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尤其当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尸检结论通常成为证明患者死亡原因的最直接证据,必须依靠中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部门或者医学会等机构出具尸体检验结论来确认患者死亡的具体原因,只有在双方确认死亡原因的基础上,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才能顺利进行。
在尸体检验结论作出之后,就可以分析出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没有进行尸检,最终导致医疗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的鉴定难以进行,可能导致多次被退鉴。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更多情况是是仅仅因为缺少一个尸体检验报告,导致无法鉴定而败诉,因此,尸体检验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于医方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争议,医疗机构未及时要求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并告知患者一方不进行尸检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基于减少医疗纠纷,还是基于免除自身责任等因素考虑,医方都应当履行好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检验的法定义务。
于患方而言,受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影响,尸体检验在我国的接受度是极低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尸检,并告知患者一方不进行尸检的风险,患者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如果患方对患者的死亡存有异议,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就要换个角度看待尸体检验这个问题,如果进行了尸体检验,至少弄清楚了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这是给自己及亲属们的一颗定心丸,如果医方存在诊疗过错,那么就可以顺理成章的依法继续追究医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医方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便也解了心结,给逝去的亲人一个说法。但若不进行尸体检验,结果极有可能就是因无法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而导致不能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患方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的法律后果,导致其官司输的"不明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