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其中包含《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当事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
2、特殊情况下。
所谓"特殊情况",即本案中,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应如何才能辞去职务呢?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而言,其一举一动都将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
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辞去职务却无从下手,也可以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以及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
具体方法有:
1、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或其他主要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
3、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其他股东对该事项不作任何形式的表决,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履行任何职务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持股1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亦可以此对其他股东管理造成妨碍。
5、若法定代表人非公司的股东,可依法通过诉讼,要求股东配合办理变更手续。